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小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涂传挺,主任。
被告:德化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宝浙,县长。
第三人:德化县赤水镇铭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成赞,主任。
德化县的小铭、铭爱村同属一自然村的两个角落,属赤水镇管辖。土改期间,德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小铭村拥有耕地365.06亩,铭爱村拥有耕地1278.96亩。1955年两村合为一个高级农业社,1957年拆分小铭、铭爱两个高级农业社。当时,小铭社包括铭爱周姓村民13户的耕地119.97亩在内,共有耕地482.20亩;铭爱社的耕地1073.97亩。1958年公社化时,小铭、铭爱合为小铭大队。1961年间,恢复为两个大队。四固定期间,小铭大队的耕地过拨给铭爱大队128.64亩(含原在小铭大队13户周姓村民带回的119.97亩),实有耕地361.26亩,铭爱大队实有耕地1348.64亩。1964年至1965年间,在四固定基础上进行查田造册,小铭3个生产队共有耕地379.84亩,铭爱大队10个生产队共有耕地1251.17亩。1966年两村合为团结大队,期间,生产队的结构未变动,各生产队仍按四固定确定的土地范围耕作。1981年,经晋江地区专员公署批准,将团结大队调整恢复为小铭、铭爱大队建制,小铭仍辖3个生产队71户,369人,耕地379.98亩;铭爱仍辖10个生产队,207户,1049人,耕地1217.44亩。1984年大队改名为村,至1990年底,小铭村拥有耕地为379.98亩,铭爱村拥有耕地为1217.44亩。1991开始,两村因耕种土地多次发生纠纷。
德化县人民政府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于1994年3月25日以德政(1994)49号作出《关于小铭、铭爱两村耕地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一、小铭、铭爱两村的耕地应以四固定基础上的查田造册和长期经营管理的情况作为事实依据,即按原管辖范围确权,小铭村耕地379.88亩,铭爱村耕地为1217.44亩。二、原小铭村郑满的耕地1.39亩,现耕地在铭爱村耕种,查田造册未办理过拨手续,鉴于1990年小铭村修公路、建学校占用铭爱村的小部分耕地,且至今没有给予调整或补偿,现以此作为互补,数量上的误差不再作调整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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