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会的程序性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9:04:29 429 人看过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原则上由董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来开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涉及众多方面,包括公司人员的组成方面,即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不足,也包括公司的股东请求以及公司董事的提议,还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

一、股东决定和股东会决议的区别是什么

股东决议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决议。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议要称作股东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三)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决议的最终结果的得出就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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