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行政赔偿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检查,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申请人;
(四)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以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会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消防处罚复议程序
当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产品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停业、拘留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告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以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得解封和清理火灾现场,可在2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认定,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重新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认定。
(一)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填写《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限期补正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裁决书》和《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三)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通告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当面审理。
(四)作出决定维持;决定被申请人补正;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五)建立行政复议卷宗。
(二)一般程序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汉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消防机构对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调查后3日内,消防监督员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达达当事人;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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