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模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10:34:38 266 人看过

1、根据申请保护,知识产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2、13和14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保护措施,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拘留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2、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自愿中止货物报关程序,通知有关知识产权人,根据知识产权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依职权一词来源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的-)。海关依职权拘留侵权嫌疑货物是自主停止侵权货物进出口,海关有权调查货物侵权情况,处罚相关当事人,因此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为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自主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人在向海关申请依职保护措施之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情况向海关总署备案。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引言

据《科技日报》载,当代国际贸易的10大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WTO规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TRIPS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作为规范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但从长远发展看,对发展中国家将产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有利的影响要表现为:

(1)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2)有利于引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

(3)有利于推动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生产与出口。

(4)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5)设立了一条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通道。

2、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知识产权贸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2)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会加剧。(3)影响出口生产增长。(4)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纠纷会增加。[1]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虽然加速了国际贸易自由的进程,但与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导致既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国对知识产品的特殊保护而特殊对待。因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二难问题,必须为我所面对,并寻求解决之。

二、国际贸易自由化:需要平行进口

所谓平行进口(在美国称灰色市场)是指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2]例如:经乙国知识产权人B的许可,某A在甲国享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同时C在丙国也取得了相同的权利,如果甲国的D未经A的许可从丙国进口该种产品,那么这种进口则构成平行进口。从此可以得出其特点为:(1)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2)涉及两个领域,第三方从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要依国内法律决定。(3)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过授权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或是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第三人从一国善意取得知识产权产品销往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由此导致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法律界长期争议的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也未能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的立场不尽统一,从而使平行进口落入了权利保护的灰色区域。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就会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于是形成了进口商与知识产权人或有关的被许可人之间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7、12、13、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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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5日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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