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制止家庭暴力确实起了立竿见影的阻断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地制止了家庭暴力,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过上无惧生活。虽然近年来,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施行尽管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就现实情况而言,实施期间出现很多问题,现行体制不够完善成熟,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观念的束缚
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人民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并不充分,习惯将其简单地看作是家庭内部矛盾,定性为家庭纠纷,并未上升到社会矛盾、法律层次,并时时认为“法不入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将家庭暴力排斥于法律范围之外,使得遏制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法律上障碍。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之后,往往在告发与不告发之间举棋难定,虽主张家庭暴力的事实,又不愿申请人身保护令,最终只能忍气吞声,饱受折磨。究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既有受害人的后顾之忧,又存在其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认识误区。很大一部分人会认为人身保护令是家丑外扬的表现,怕人笑话,导致部分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而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会尽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会慎之又慎地审查,作出的裁定的内容对家庭暴力的表现也不会过于具体,使得裁定缺乏相应的执行可操作性,实际意义不强。
(二)人身保护令的当事人举证难
1.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了受害方收集证据难
家庭暴力最为显著的特点是连续性,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进行不定期的施暴,大多数情况下造成受害人的伤情并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不愿意家丑外扬,往往疏于求医,致使证据缺失。通常情况下,受害方只有在最后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会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施暴方矢口否认自己有施暴行为,受害人没能收集到对方施暴的证据。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所具备的特点,夫妻双方的某一方对另外一方施暴,施暴地点是家庭,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外人一般不会知晓某一方的暴力行为,即便是被左邻右舍知晓,他人也会认为这是家庭隐私,无意去干预。有些家庭暴力,例如精神暴力,其带给受害方的是精神痛苦,除非求助心理医生,否则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2.受害方收集证据的意识淡薄
经过多年的普法工作,我国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农村地区还有待提高,家庭暴力案件中,很多受害方对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没有充分认识,不清楚到法院诉讼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家庭暴力发生后,很多受害方没有求助公安、妇联、村(居)委会等机构,也没有到医院就诊,致使受害方提起诉讼后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3.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受害方的投诉后没有形成书面材料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其救济途径一是向村(居)委会、妇联投诉,二是向派出所报警,但村(居)委会、妇联往往是口头进行答复或调解,没有将受害方陈述的经过记录下来;公安派出所出警后,认为仅是家庭内部纠纷,有些连报警回执都没有出具,更谈不上处理情况的记录了。由于缺乏书面材料的记录,受害方在诉讼中无法向有关部门调取材料,致使受害方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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