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送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副本,第四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并提交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事实、证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对申请人的请求、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逐一作出答复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4)维持、变更、撤销、撤销的建议,撤销或者确认违反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关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的建议
(五)答复时间
行政复议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装订成册。
第四十四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副本被申请人的复议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海关总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被申请人的法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二节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四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成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合议庭成员应当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的人员不得担任合议庭成员。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人员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不适用合议制度,但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判
第四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审判长,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合议庭成员应当根据复议后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意见,并对第四十八条申请人提出的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合议庭工作人员、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撤换合议庭工作人员、审判人员,合议庭、案件审判人员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指示合议庭成员或者听证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会同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当场调查核实证据;第五十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有关人员出示调查证明。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并做好调查记录和意见,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的,应当由被调查人和行政复议人员签名确认,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费由申请人和第三方承担。考核时间不包括在行政复议试行期内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考核机构进行考核
委托经海关认可的考核机构进行考核第五十二条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限。第五十三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对申请人负责。有条件的,第三人应当提供查阅有关资料的必要条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资料室,第五十四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查阅有关资料:(一)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单证标识申请书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确定查验时间后,应当事先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3)咨询时,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
(4)咨询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到场。(5)申请人和第三方可以提取查阅材料的内容。(6)申请人和第三方不得涂改、损坏、替换、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删除、,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暂停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申请人死亡的自然人,其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丧失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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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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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执行单位如何办理行政复议?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例如,某城建部门,认为某单位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要求该单位予以拆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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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行政复议】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2稽查种类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稽查。 2、对保税业务的稽查。 3、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稽查。 4、对进出口商业瞒骗和价格瞒骗的稽查。 4稽查内容 海关对被稽查人的下列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稽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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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限海关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1法律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规定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相对人一方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随时提出复议申请,有利于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不对申请复议的期限加以必要限制,就会因为时过境迁以及各种因素的变化,致使复议机关对很长时间以前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查清有关事实,从而影响其对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公正、准确的判断;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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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机关是如何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8审理复议案件依据,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所依照的判断标准。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有以下几种: 1.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法律一经制定颁布实行,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自然应当首先以法律为依据。 2.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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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8是指海关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海关行为。海关行政复议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纳税争议的复议,第二个部分是相对人遭受经济处罚的复议。海关行政诉讼是指海关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行为。海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没收的货物、物品、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