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损坏责任具体应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19:01:09 387 人看过

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则租赁物只要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则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出租人自己承担损失。

如果租赁物是由于承租人过错导致损坏的,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坏的,则由承租人承担对损坏的赔偿责任。

一、出租房墙壁插座坏了谁负责修

承担责任主体应当分情况确定:1、设备自然损害,房东理当修理,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租客使用不当,理应赔偿,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二、租赁物怎样交付使用

如何交付适用的租赁物,具体分为以下内容: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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