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能否行使股东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8:13:16 86 人看过

如果服刑人员作为股东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能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后取得的权利,不因股东服刑而消失。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权利是从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其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后行使的,这是属于法定的权利,不能因股东犯罪服刑而消失,服刑股东可以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股份代持是否属于合法

股份代持属于合法。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的风险有:

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二、股权需登记在股东名册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取得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须符合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

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样处理

对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同时追求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未出资股权转让到位的股东,然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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