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14 10:07:15 69 人看过

一、招标人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回问题,存在以下情况将无法获得退返:

首先是在招投标截止日期前未予参与且此前并无通知;

其次为递交投标书给竞标方后突如其来地宣布退出竞争;

再者为中标之后,接收到录取通知书的30个工作天内,若未能提供合理原因而拒绝与招标方签署合同;

此外,倘若在此过程中涉及违反相关法规或纪律等不当行为亦可能取消其保证金退返资格;

最后,若在招投标期间遭遇他人投诉或举报,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可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返还保证金。

另外,投标保证金具备以下几个主要功效:

第一,能够有效地约束投标人的商业行为,确保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严谨性及规范性;

第二,通过保证金的缴纳有助于敦促招标方尽快完成定标程序,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第三,投标保证金也是衡量和评估投标人综合实力的重要参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招标人能转让建筑合同吗

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转让。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

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n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n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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