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满一年、需换证的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⑦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7)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③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④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⑤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办理材料
填写内容真实无误
需当地畜牧兽医站意见
证件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照办证类型,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要求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到县畜牧兽医局办证窗口(畜牧兽医股)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当场对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并口头告知受理结果。如提交资料齐全且真实无误,则接受受理;如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造假等情况,要求补正材料,并确保资料真实无误。
3.审查。受理后,领导小组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不予办证,告知申请人不予办证的原因。
4.领取结果。由县畜牧兽医股办证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照办证类型,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交由当地畜牧兽医站上交县畜牧兽医局办证窗口。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交由当地畜牧兽医站上交县畜牧兽医局办证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对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并口头告知受理结果。如提交资料齐全且真实无误,则接受受理;如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造假等情况,将材料退回畜牧兽医站,由畜牧兽医站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确保资料真实无误。
3.审查。受理后,县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验收小组到现场审验。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不予办证,告知申请人不予办证的原因。
4.领取结果。县畜牧兽医局办证窗口(畜牧兽医股)电话通知当地畜牧兽医站前来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告知申请人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惠东大道290号(惠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对面)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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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需要提供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0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你所要开办的动物饲养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五至十条的相关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到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办证时限为20个工作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2、经营机构书面申请报告;3、经营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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