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欧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自1996年至欧先生死亡,双方已分居,一直未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照顾欧的生活起居。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妻子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让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大部分房款由欧先生支付,并出钱装修。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在法庭审理中,遗书是否合法有效引起争议,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欧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陈女士认为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欧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欧先生所有,欧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雷女士辩称,欧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解析】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而在本案中,因为欧先生与雷女士长期同居,导致欧先生作出了生前将财产赠与给雷女士的决定,这中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从情理的角度来看,雷女士照顾欧先生多年,感情深厚,欧先生将房产留给雷女士也无可厚非,但这不能以损害无辜配偶方的权益为代价,且欧先生与雷女士的多年同居行为本已经对配偶陈女士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如果法院再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给第三者,对配偶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要求的。
-
赠与第三者财产有效吗?
495人看过
-
如何确认第三者赠与的房产权益?
346人看过
-
能否通过遗嘱将财产遗赠给第三者
160人看过
-
研究遗产赠予给第三者的法律问题
489人看过
-
母亲遗嘱房赠“第三人”
422人看过
-
赠与给第三者的房子是否就真的归第三者
189人看过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遗赠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 更多>
-
丈夫名下房产被赠予第三者有效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3-12-04丈夫基于不正当婚外情关系遗赠财产给情妇的行为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才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将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者接受遗赠有效的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2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 一旦丈夫将个人财产赠与第三者并交付,或者遗赠给第三者,那么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那么第三者接受遗赠也是可以的。
-
赠予第三者房产的效力是什么河南在线咨询 2021-09-291、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他人的,经另一方追认后,赠与行为有效。 2、在我国,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3、除善意取得的情形之外,夫妻一方无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 4、善意取得的认定要素之一是需要等价取得所有物,也即他人需要以市场价格来合理购买房屋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由上述情形我们可以知道,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属于夫妻间的重大事项,夫妻一方无权作出处理,除第三者善意取得的情形
-
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湖北在线咨询 2021-01-17案例:小王和小宋结婚后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小王在业务交往中认识了一位外地姑娘小张,两人关系发展很快,小宋知道丈夫有了外遇后提出离婚。小王便偷拿了小宋的印章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商品房赠予给了小张。小宋知道后遂将小王和小张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小宋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无效。 解析:此案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纠纷的案件。我国婚姻法规
-
第三者是否可以得到遗赠财产?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1不能。《》中《基本原则》的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此规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序良俗。男方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任何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应当认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