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规定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的第五种“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的“重大损失”的标准,目前,法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河南省新县是全国林业生态示范县,笔者试对已查办的几起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这类案件“重大损失”的认定,谈几点看法。
一、从行为人主观动机不同上来认定。一是行为人具有徇私情节,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这种情形,往往造成的危害结果严重,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属打击对象。我们立案查处某镇副镇长汪某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一案中,汪某为使分管的林站“增加收入”,明知无权批准申请人砍树,在向多名申请人收取数额不等的“育林费”后,非法同意采伐,致使多处林木被伐。汪某的行为致多处林木被伐,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虽未达到立案,也应打击。二是行为人主观上过失,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实践中对待这类案件,只要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应以教育挽救为主,不宜作为打击的重点。但若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仍应按犯罪处理。我们办理某乡武装部长卢某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一案中,卢某得知其辖区一村民组约24立方米林木因失火被烧,不会再有成活的可能,同意将树砍掉。该案立案后,考虑到卢某的行为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未按犯罪处理。
二、从行为人客观表现上来认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案件中,行为人客观上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拥有批准采伐林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或者不法地行使正确职权,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拥有批准采伐林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行使同其职权或其身份有关的行为;三是不拥有批准采伐林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滥用职权,导致林木被伐的结果发生。不论是哪一种情形,往往都是受部门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而为之,也就是说徇私。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即要查明认定徇私行为,也要查明认定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的行为,还要查明徇私行为与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证实行为人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失,从而来认定犯罪、证实犯罪和惩治犯罪。
三、从损失程度上来认定。对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的损失程度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一是通过现场勘察确定。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案件属结果犯,有犯罪现场可查。侦查人员通过对被伐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丈量被伐林木面积,统计被伐林木方数,确定损失程度。二是通过行为人实际造成的后果确定。行为人所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其损失就越大。实践中,不能把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仅仅理解为物质性损失,而排除非物质性损失。汪某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案中,汪某的行为致多处林木被伐,造成的后果虽未达到高检院规定的损失数额,但社会危害性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汪某同样应负刑事责任;三是通过被伐林木的特殊性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虽未达到高检院的标准,但若具备其他特殊性,也应视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所说的特殊性应包括滥用职权致使稀有珍贵林木、年代久远林木、自然保护区和园林部门管理的林木、名胜风景区的林木等林木被伐的情形。胡娟
-
滥用职权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298人看过
-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非法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120人看过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如何处罚
216人看过
-
我国滥伐林木罪最新认定有
101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造成重大损失立案标准
86人看过
-
法律如何制裁滥用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34人看过
-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3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中,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是滥用职权犯罪的共同实行犯,但可以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唆或帮助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被认定为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导、说服,或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甚至代为实施部分本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
-
认定滥伐林木罪的量行标准,滥伐林木罪的处罚,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9认定滥伐林罪,需要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
-
滥用职权罪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应该怎么认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08滥用职权属于职务犯罪,构成犯罪一般要求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要定罪免处,一般来说造成的损失应在构成犯罪的临界点左右,并能有效弥补损失。如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自己掏钱上交,用于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
砍林木被抓构成滥伐林木罪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4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