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一)、条件与程序
入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入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入伙使得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成为合伙组织的成员,因此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如果合伙协议对入伙的同意条件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吸收新的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2/3同意即可,则无须全体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入伙协议的签订表明原合伙人对入伙人的接受,也表明了入伙人的入伙意愿。原合伙人与入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履行其告知的义务,即告知人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为入伙人人伙后,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与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目的是有利于第三人决定是否入伙。入伙协议中关于人伙人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对内具有效力。
(二)、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一)、退伙的形式
退伙的形式包括:
1、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单方退伙和通知退伙。
单方退伙是指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时,某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依此规定,在约定有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人有两种途径退出合伙:一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无须任何理由都可以退伙;二是出现上述第(1)、(3)、(4)种情形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通知退伙是指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的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桩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四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台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原因时,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以,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
(二)、退伙的效力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声明遇伙与法定退伙基本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退伙时的结算应遵循如下规则;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可以待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的造成的丧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领。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亦即资不抵债,则退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5)、退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其中1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当然,即使是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如果另一合伙人间意,也可以由退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合伙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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