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一个问题中,需要注意哪些具体的关键呢?拍拍卖的一个优先原则是怎样应用的呢?主要的关键是如何落实的呢?按照固定,拍卖的主体需要如何呢?
拍卖原则:
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拍卖这种方式。
拍卖具有公开性、公平竞争性、国际性等特点,各种竞买人通过举牌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不仅有利于卖出高价,实现拍卖物价格的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且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防范执行人员滥用执行处分权侵害被执行人利益。相反,变卖措施则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竞争性,程序上也比较随意,不仅不利于执行财产卖得最高的价格,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强制拍卖被提高到优越于变卖的地位。拍卖规定第二条强调人民法院在处理被执行的财产时,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方式,实际上再一次重申了拍卖优先原则。
当然,拍卖优先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的情形存在。《拍卖规定》在坚持拍卖优先原则的同时,允许采取简便经济的变卖方式迅速作出处理,变卖成为拍卖优先原则的必要补充。
拍卖确定:
拍卖,根据是否有保留价可以分为有保留价拍卖和无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定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即委托人允许其拍卖标的通过拍卖合法转让变现的价格下限。
保留价通常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末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不得击槌表示成交。一般来说,廉价商品多采用无保留价拍卖,价值高的商品多采用有保留价拍卖;动产有时采用无保留价拍卖,不动产通常采用有保留价拍卖。因此我们在强制拍卖时应当根据上述一般规律确定是否采用保留价的拍卖方式。如果确定采用有保留价的拍卖,则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总是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是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强制拍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人民法院无权确定拍卖保留价。
评估报告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由于保留价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事关重大。因此,在确定保留价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由三名执行员依据评估结果在认真征求拍卖人和估价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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