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销售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或执法办案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责令暂停销售则是为了确保执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或是防止违法事态扩大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前者的内涵大于后者,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前者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之中,后者则完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因配偶辞职而被勒令调走
「案由」申诉人:李某某,女,37岁,汉族,电力工业部某某研究院工人。被诉人:电力工业部某某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系电力工业部某某研究院。申诉人李某某对被诉人电力工业部某某研究院1996年l0月3日作出的辞职处理不服,申诉认为:自己在电力工业部某某研究院参加工作,十多年来为其发展兢兢业业贡献自己的青春,1995年因丈夫雷某某向被诉人提出调走请求,被诉人按其惯例要求申诉人一起调走,申诉人为了成全配偶,让其事业有所作为,被迫于1995年8月9日向被诉人书面报告,未曾料想,被诉人工作人员陈某在未经申诉人同意授权下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1996年8月,申诉人到被诉人处要求工作遭到拒绝,反而分别于8月30日和9月17日两次要求申诉人调走,并1996年10月3日对申诉人作出所谓辞职处理,还要求退出赖以生存的住房,认为自己1695年8月9日的书面报告。是在被迫情况下所为的行为,被诉人拒绝申诉人工作要求并强令申诉人退回住房是属违法行为,申诉要求被诉人撤销对申诉人的辞职处理决定,并补发工资,安排工作,平等享受包括住房在内一切福利待遇。「调查核实情况」1994年4月26日申诉人之夫雷某某向被诉人提交辞职报告,要求对申诉人的工作问题宽限半年再办理变动手续。l995年8月3日,北京奥斯罗克公司致函被诉人,商借申诉人工作一年。被诉人提出双职工要求辞职的必须同时辞职。1995年8月9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承诺如一年后调不出中南院,本人将一切关系转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同年8月29日被诉人同意申诉人的承诺。9月1日被诉人又明确表示同意雷调出,亦同意申诉人借调到北京奥斯罗克公司工作一年。1995年8月30日被诉人将申诉人的《报告》付之某某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证明李某某签名、某某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人事处及陈某的签名均属实.l995年10月6日申诉人之弟李某签收了《公证书》。被诉人于1996年8月30日给申诉人发出于l996年9月10日前回院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如逾期不办,院将技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此后,被诉人根据申诉人的要求,同意申诉人于同年9月27日前将人事关系转省人才流动交流中心。由于申诉人期限已满未转出其人事关系,被诉人于同年lo月3日对申诉人作出厂辞职处理。「分析意见」申诉人的丈夫雷某某辞职,是他对劳动权利的主张,不应影响中诉人的劳动权利。申诉人请求借调和承诺期满将其关系转人才交流中心,后未能实现其承诺,是对其行为不负责任的表现。但是,其承诺是出于执行被诉人中南劳院干字[1993]2号文件关于凡是院双职工的,必须同时办理双方调离(辞职)手续的规定。被诉人是企业单位,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适用人事部关于《干部调配规定》,被诉人据此制定的双职工调动或辞职必须同时进行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是没有约束力的,况且,辞职是指劳动者自己书面申请,用人单位行政批准而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本案中申诉人自己根本就未向被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辞职,而被诉人在此情况下竞单方代替中诉人作辞职处理,违反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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