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01:21 368 人看过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置业决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权益及经营成果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

(5)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董事会换届,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经理人员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作出减资、合并、分立的决定,公司解散和申请破产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一)股东的身份权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备有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列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的规定主张行使权利。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注意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时,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大会享有的其他职权,如决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特别是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保证

(3)经营者的选择权和监督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任命的经理人员经营权,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应当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也有代位求偿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领取股利。公司增加资本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此外,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后,有权分配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在是否分红的问题上,许多公司的股东往往存在很大分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对股东大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知情权股东虽然已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管理层,但仍有权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当然,股东行使这项权利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的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说明查阅的目的,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并应当自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检查,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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