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入伍,老兵退役。如何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那些脱下军装离开部队的老兵们共同关注的话题。
去年8月1日,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个规定的具体内容?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军区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荀恒栋。
记者:《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出台受到了广大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特别关注,为了加深理解,请您谈一谈《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出台的背景?
荀恒栋: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伤病残军人十分关心和爱护,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规定。它包括:1979年6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1984年12月15日,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物资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1992年4月21日,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颁布的《关于认真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的通知》;2000年9月16日,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颁布的《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15日,民政部、总参谋部颁布的《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当说,上述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对于依法维护伤病残军人合法权益,推进移交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大意义,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难、长期滞留部队成为困扰部队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制约着部队的全面建设。原有的规定,有的仅适用于某个特定时期或者仅适用于义务兵,有的内容已经严重滞后,非常需要将军队干部、士官、义务兵作为适用对象,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一个系统来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记者:您谈到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出台前有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6个文件,这些文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荀恒栋:一是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期满后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实行计划移交。部队将需移交安置的病残士兵名单逐级上报,每年6月底之前报总参谋部军务部。病残士兵移交地方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中央财政拨付的1至4级残疾军人建房补助经费,可一次性发给士兵监护人。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病残士兵,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患精神病残疾士兵,地方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5至6级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相当于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二是特等、一等伤残退役义务兵,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送入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或者虽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实行分散供养。需建(买)房的,由入伍地或者配偶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与退役伤残义务兵本人商定建(买)房地点,并负责在一年内完成建(买)房,组织入住。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接收人数,按每人4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住房自理的,将中央财政拨付的建房经费按标准发给个人。三是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志愿兵实行分散安置,另列计划,移交民政部门管理。需建(买)房的,中央财政按列入第五批移交政府安置的营职以下干部建房经费标准一次性安排建(买)房经费,拨给总后勤部,发给本人,住房自理,产权归己。四是退役伤病残士兵离队时,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本人一次性医疗生活补助。
记者:请您谈谈《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具体内容?
荀恒栋:《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涉及伤病残军人权益的内容包括:一是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二是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三是大幅提高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记者:可以设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出台,一定会为军地有关部门做好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在这方面您有什么期待?
荀恒栋: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军地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带着深厚的感情把这个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不断维护、实现、发展好伤病残军人的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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