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23:30 300 人看过

1、债权证明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21条、第222条、第223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期限限制。”。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我国对强制执行债权的保护没有期限。但是,我国的执行法尚未颁布,民事诉讼法的执行也没有规定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终止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撤销裁定,恢复执行。根据强制执行理论,执行终结可以分为个别程序终结和完全执行终结。个别程序的终止允许债权人申请重新执行,因为个别程序的终止只是根据申请启动的具体执行程序的终止,而不是执行依据的完全终止。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可以按照审判程序中撤回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因此,签发债权证的执行案件可视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取消了原有的执行依据,根据既判力和既判力的扩大,赋予了新的执行依据,即债权凭证。允许有条件地按新的依据申请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债权凭证为依据申请重新执行与现行法律不冲突。同时,债权凭证解决了民事诉讼法中终止执行与继续执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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