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法律规定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2:53:23 133 人看过

(一)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二)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三)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为了增进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可以实施一些好意施惠的行为,但是由于意外事件是比较多的,若是由于其实施了好意施惠的行为,才导致了侵权事件的发生,此时若是好意施惠者可以拿出证明自己并非是故意侵权的证据,那么好意施惠者是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

好意施惠行为与赠与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惠行为,其行为对象是人的行为,而赠与行为,其对象是行为指向的物,单纯的一个行为是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且赠与行为通常涉及的是纯粹的财产利益关系,而好意施惠行为大多涉及的是双方的人身利益,如感情的建立和巩固等,且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信赖。据此,在施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而非好意施惠。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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