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贫困不是过,错在年少虚荣,爱攀比,为显阔便以身边同学为作案目标实施盗窃,以满足高消费生活。2014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学生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980元。
被告人康某(未成年)系1995年6月生人,其出生于大庆当地一个相对贫困的家庭,经济拮据让其从小遭了不少罪,并产生了自卑心理。上高中后,其看到了周边同学个个都是有钱人,并且很羡慕周围的同学。为不让自己寒碜,为在同学面前不失面子,其暗自决定准备在学校实施盗窃,以此来满足自己的高消费生活,并于2013年初,曾因盗窃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从看守所出来后,其仍然没有意识到这次事情的严重性,也没有改变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实施盗窃。
2014年4月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康某趁学生全部出去吃饭而且教室窗户无玻璃之机,便来到本学校高二13班教室,从窗户伸手由门内将教室门打开,进入该教室盗窃该班李某等六名学生书桌内的人民币共计2040元。盗窃成功后,该班同学却未报警,顿时让其感到庆幸,尝到了盗窃的好处,并用赃款购买了名牌学习用品及吃喝玩乐。这些赃款很快就被花完了,为了消费的经济,他便于当月22日12时许,又窜至本学校高三2班教室,趁教室门未锁之机,进入教室盗窃该班国某等三名生学人民币680元及价值270元的手机一部。正准备出来高三2班时,又看到了旁边高三3班的教室也未锁,且室内无一人,于是又迅速进入该教室,盗窃该班学生许某等四名学生书桌内人民币500元。
后因学生举报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康某不敢再到上学,并向其父亲坦白了盗窃的全部事实。随后,其在父亲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被害人赃款、赃物全部返还。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康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系在校学生、且自首,案发后赃款赃物又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的犯罪情节,法院给予了综合考虑,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作出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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