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中附加刑可以独立存在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04:27:01 260 人看过

一、刑事责任中附加刑可以独立存在吗

附加刑可以独立使用。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不能随意适用。

二、附加刑属于什么刑罚

附加刑属于从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三、附加刑有哪些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附加刑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n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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