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一、产品责任险概述
产品责任险是指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有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将增加保险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各有关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行为,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
二、产品责任险的由来和发展
1910年前后,英、美等国就有毒品制作和销售引发出的责任,为保障和限制其泛滥,为此保险市场产生了有毒物品责任保险,而且早期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一些直接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如食物、饮料、药品和化妆品等。后来,承保范围日益扩大,引伸至各种日用品、轻纺、机械、石油、化工、电子工业产品直至大型飞机、船舶、成套设备、钻井船、核电站、卫星、火箭等等均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也就是只要投保人有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要求,其任何产品均可从保险人处获得产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至今已有90余年历史。特别要指出的,产品责任保险的大量发展是由美国确定绝对责任原则后开始在世界上产生影响的七十年代之后。
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是美国,每年产品责任保险费收入达数百亿美元之巨。西欧和日本等国的产品责任保险的业务增长速度也很快,此外如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产品责任保险也是在七十年代后期有了迅速的发展。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82年,当时仅仅局限于出口商品类,而且业务量也不大,分布面也很局限,主要限于经济发达区域,如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地。产品责任保险之产品也只是电器产品,如电热毯、洗衣机、触电保护器等。所以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仍处于初步阶段,但是随着开放力度的增大、高新技术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将会有很大发展。比如火箭的发射、卫星上天,还有机械类产品也逐步步入了产品责任保险行列中。
产品责任险的发展历史说明一个很明显的结论----有产品责任险的发展,则必有一个产品法律制度予以保证;有一个严格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则就有产品责任保险的存在。应该认识到产品责任实行绝对责任原则,而且这一个原则为世界发展之必然趋势。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安全使用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课题,所以说产品责任险将在世界范围中,特别是住发展中国家必将尤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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