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从养老机构出走,意外身亡,养老机构应否担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6 17:34:43 100 人看过

老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疏于看护导致老人摔伤,就是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理应为老人的摔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养老院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养老院需要举证老人摔伤与养老院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养老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人员对老人进行照料、看护是其职责所住。若护理人员因未能满足私欲而不履行职责,甚至折磨、虐待老人,那么老人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因护工与养老院属于雇员与雇主关系,养老院承担替代责任,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达到虐待程度,相关人员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如果是老人被同院其他人打伤,除非养老院可以证明已履行了必要的监护责任,否则养老院需要承担责任。无法证明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很多养老协议中,养老院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诸如“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不负责”。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即使有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需要明确的是,养老机构负责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不承担赡养义务或监护责任。但是,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场所,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特殊组织,有义务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机构、供给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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