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09:01:35 193 人看过

网友明天会更好:付某和我因做生意而相识多年。2010年~2014年间,付某向我借款30万元,借款期间付某和妻子李女士并未离婚。后我向付某索要欠款未果,便提起诉讼。法庭上,原被告对借款金额基本无异议,但对借款理由有较大分歧。我认为,付某因儿子结婚和生意需要而向其借款,因此李女士也有还款义务。而付某及李女士辩称,两儿子早在借款前就结婚,借款全都被付某用来买彩票,李女士对此并不知情,李女士无还款义务。请问,李女士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呢?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条件,债权人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而没有提供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后果。根据你的案情叙述,借款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所借款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故付某应归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李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一、保证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地址:--市--区--街道--号

被告:--男汉族地址:--市--区--街道--号

被告:--女汉族地址:电话: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由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10962元(违约金按每日0.0054%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止。),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系朋友,2010年初--因生意缺少资金,通过被告和中间人陈--介绍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提出与--并不熟悉,被告表示愿意为其承担担保责任。

碍于朋友情面及被告多次请求,原告与2010年3月30日与--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期从2010年3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并有被告作担保人,同日支付10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并未兑现诺言。原告只得向被告催讨并要求协助实现债权,且被告有还款能力,但被告都已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只得向借款人和原告继续催讨,但仍无济于事。

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夫妻关系,该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发生,故被告二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先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呈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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