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判决书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1 12:52:47 56 人看过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64年5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市**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X,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县巴山镇中山路52号1区24栋107室。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华,**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尧某,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市**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出生于江西省**市**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经**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市**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通投标罪,经**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市**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市**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范某、李某、万某、吴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梁X及其辩护人xxx、尧某、范某、李某及其辩护人xxx、万某、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7日,**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交易中心进行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三人花钱共同挂靠九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被告人范某花钱共挂靠十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被告人李某花钱挂靠三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被告人万某花钱挂靠二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被告人吴某花钱挂靠一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丁某、梁X、尧某为取得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中标与范某、万某、李某、吴某共同商议,由丁某、梁X、尧某挂靠的九家公司进行开标,范某、万某、李某、吴某挂靠的公司退出竞标,丁某、梁X、尧某以每家公司2万元作为补偿。后范某、万某、李某、吴某挂靠的公司向**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退出开标。2011年2月22日丁某、梁X、尧某挂靠的**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中标XX应急除险加固施工工程。丁某、梁X、尧某向范某、万某、李某、吴某支付共计32万元买标款。2011年2月25日**市**区上顿渡圩堤管理站与**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标的额为479.75194万元的施工合同。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范某、万某、李某、吴某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共同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尧某、范某、万某、李某、吴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梁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其未参与协商,他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其辩护人认为梁X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损失,应对梁X做出单处罚金的判决。

被告人尧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认为李某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退缴了赃款。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交易中心进行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三人合伙共同挂靠**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被告人范某挂靠十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被告人李某挂靠三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被告人万某挂靠二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被告人吴某挂靠一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每家公司均汇款26万元作为保证金至**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丁某、梁X、尧某为能中标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2011年2月14日(即开标的前一天)晚上,丁某、尧某与范某、万某、李某、吴某共同商议(梁X未到场则通过电话协商),最后一致同意由丁某、梁X、尧某挂靠的九家公司进行开标,范某、万某、李某、吴某挂靠的十六家公司退出竞标,丁某、梁X、尧某三人则支付每家公司2万元作为补偿。次日,范某、万某、李某、吴某挂靠的公司均未参与开标并书面报告未参与开标的原因。2011年2月22日丁某、梁X、尧某挂靠的**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中标XX应急除险加固施工工程。中标后,丁某、梁X、尧某向范某、李某、万某、吴某支付共计了32万元买标款。2011年2月25日**市**区上顿渡圩堤管理站就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与**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标的额为479.75194万元的施工合同。

另查明,2013年3月11日、3月22日、3月28日,被告人尧某、范某、李某、吴某、万某先后主动投案自首。同年3月19日被告梁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规定时间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年3月22日,丁某被抓获。案发后,范某退缴赃款20万元,李某退缴赃款6万元;万某退缴赃款4万元;吴某退缴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被告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丁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初,**区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开始招标,他和尧某、梁X三人想把工程接下来,挂靠了九家公司参与投标。范某挂靠了十家公司参与投标,李某挂靠三家公司参与投标,万某挂靠两家公司,“样矮子”(吴某)挂靠一家公司参与投标。李某、“样矮子”在开标前一天下午约他到华晨宾馆谈谈XX投标的事。晚上他们又要他去****酒店谈,范某、万某等人也在。晚上十点他赶过去了。范某讲挂靠了十家公司,李某讲挂靠了三家公司,万某挂靠了两家公司,“样矮子”挂靠了一家公司。他们那些人一共挂靠了十六家公司参与XX投标。“样矮子”说准备以每张介绍信2万元给他们,他不同意。他们就说让他做那个标,同样也要给每张介绍信2万元好处费,他不同意。后尧某也过去谈,尧某也同意了,并与梁X也谈好了,同意给他们每张介绍信两万元,梁X也打电话给他,他也同意。双方协商好,范某、万某、李某、吴某四人挂靠的十六家公司退出竞争,他们三人补偿每张介绍信两万元,中标后再给钱。最后他们挂靠的**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之后梁X支付了范某20万元、吴某2万元、李某6万元、万某4万元。

2.梁X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初尧某邀他同丁某合伙参与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投标,丁某占4股,他和尧某各占3股,他同意并给了尧某8万元投资款。丁某主要负责具体招投标的事宜,尧某负责记账,他负责管钱。谈好后他和尧某都拿了40多万给丁某,九家公司保证金共计230多万,不够由丁某融资,该工程2011年2月15日开标。2月14日晚10时许,丁某打电话叫他和尧某到梦湖宾馆见面,说还有16家公司参与了投标,要他们付每家公司2万元共计32万元给对方,对方就退出竞标,他和尧某都同意了。丁某就与范某、李某、“样矮子”联系同意支付32万元。第二天开标那16家公司没有参加开标,他们挂靠的九家公司中有一家中标,中标价大概480万元。没几天范某、李某、“样矮子”和一男子到工地上来要十六家公司的好处费。他和丁某付给范某20万,李某4万,那个男子6万。之后他只给了“样矮子”18000元,扣除了其欠款2000元。

3.尧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份丁某向他姐尧-萍借钱讲在做水利工程,邀他入伙,他资金不足就拉梁X一起做。当时约定,他和梁X各占三成,丁某占四成,丁某主要操作。他拿了八万元给丁某。丁某说挂靠了7家公司,中标后才知道丁挂靠了9家公司。他们挂靠的公司每家支付了八千元左右的费用,保证金都是挂靠公司帮忙垫付的,他们支付一星期的利息。2011年2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丁某打电话叫他到****酒店去谈投标的事情,还有其他几个人是参与投标的范某、“样矮子”(吴某)、李某、万某等。吴某想做那个工程并答应给范某、李某、万某和他们挂靠的二十四家报名的公司每家2万元好处费。丁某说想做那个工程,他没意见,并打电话和梁X商量,梁X也答应了。丁某就和范某、李某、吴*萍、万某四人协商好,给对方四人挂靠的十六家公司每家2万元好处费,开标后再付。中标一星期后梁X就给了32万元给他们四人。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的中标价是4799751元,现基本完工。

4.范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初,河东和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开始招标,他挂靠了十家公司投了河西工程的标。在河西工程开标的前一天晚上八九点钟,丁某打电话叫他到**酒店谈开标的事情。丁某和尧某要他们退出竞标,补偿他们一万元每家公司,吴某不同意。最后丁某和尧某决定补偿每家公司2万元,在中标后支付,他们就都同意了。丁某中标并开工后几天,梁X给了他20万元。

5.李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初的时候,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开始招标,他挂靠三家公司参与竞标,范某、吴某、万某三人也挂靠了公司参与竞标。他们四人发现丁某挂靠了七家公司参与竞标就约丁谈谈。开标的前一天下午他们和丁某在**宾馆没有谈妥。晚上又在**酒店谈,当时说谁做那个工程就给其他竞标的公司每家2万元好处费,拿了好处费的公司自动退出竞标。最后丁某说做那个工程,并答应给他们四人挂靠的十六家公司每家2万元好处费,中标后再支付。之后他、范某、吴*萍、万某没有参与竞标,丁某最后中标。一星期后梁X给了他6万元。

6.万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初,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开始招标,他挂靠**降龙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参与投标。丁某叫他退出并答应补偿费用。过了一两天的晚上,丁某要他到****宾馆去谈补偿事宜,房间里面有很多人,最后丁某说工程由其和尧某、梁X做,他们三人准备补偿给每家公司2万元,前提是其他人退出竞标,并且中标后给钱,他们都同意了。他没有制作标书也没有参与投标。

7.吴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初,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开始招标,他挂靠了一家公司参与竞标。范某、李某、万某、丁某、尧某等人也挂靠公司参与竞标。在开标的前一天晚上,他们参与投标的几个人约好在**酒店谈具体事情,他们各自核对了介绍信,范某十家、李某三家、万某二家、他一家、丁某、尧某、梁X三人七家,还有两张介绍信不知道谁开的。之后他和范某、李某、万某作为一方和丁某谈,后来尧某也赶过,最后谈好中标后支付他们每家2万元好处费,他们退出竞标。丁某中标后,他去问钱梁X以其欠债务利息钱只给他18000元,最后他找丁某又要了2000元。

8.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副经理。2011年1月底2月初的时候,丁某想挂靠他公司参加投标,并想接到该工程。尧某也是合伙投标人。他们询问要挂几家公司,他说至少七家,他们为了保险多挂靠两家。并委托他去联系公司,并帮他们开了九家公司的介绍信去投标。九家公司的预算也是他帮做的。每家公司收取六千元挂靠费用,还有两家公司的保证金52万元是被挂靠公司垫付,他们支付三千元利息。开标前一天晚上他们去找他,叫他去帮忙和范某、李某就投标谈判,他拒绝了。第二天他们讲同意支付32万给对方,后来他们挂靠的公司中了标。

9.陈某的证言证实:他和万某两人合伙承包**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业务。2011年2月初,万某想以**公司的名义投标上顿渡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他同意了并开了介绍信给万某。在参与投标过程中万某分到了八千元,补了他四千元钱。万某打电话说不要制作标书,不参加开标。万某说丁总要做那个工程,叫他们不要去开标。

10.周x的证言证实:XX的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有25家公司投了标,最后是**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当时有十六家公司交了保证金但未参与投标。汇入保证金未参与投标的要出具说明,才能退还保证金。

11.饶某的证言证实:江西省**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了XX的应急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黄某介绍一个中年男子找他参与工程招标,双方谈好挂靠开具介绍信的费用是1500元。公司开了介绍信参与报名,他公司没有中标。标书不是公司制作的,也没有收取费。标书是黄某或那个男子制作的,他只在标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12.胡某的证言证实:金溪县**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参与了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2011年2月初,黄某讲有个朋友想挂靠他们公司参与XX的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投标。过了几天有个男子说要开介绍信参与投标,他就开了一张介绍信,他公司没中标。公司收取了2000元的费用,没有制作标书,在那人制作的标书上加盖了公章。

13.陈某的证言证实:他公司参与了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投标活动。是一个人挂靠他公司参与的,公司每开一张介绍信费用是一千,差旅费五百。公司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标书是由公司负责制作,具体价钱是那个人出的。

14.黄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黄某介绍一丁姓男子挂靠他公司参与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双方谈好开具介绍信的费用是1500元左右。姓丁男子还要他公司垫付26万元保证金,其支付3000元利息。谈好后,公司开具了介绍信到报名,同时公司汇了26万元保证金。2011年2月份中旬,工程开标,他公司没有中标。

15.万某的证言证实:那次招标是别人挂靠以他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公司王*星作为委托人负责招标活动。当时公司还打入了26万元保证金报名,最后没有参加投标。招标结束后,他公司出具了一份放弃竞标的证明,收到退还的26万元保证金,并将26万元保证金还给了挂靠人。

16.周x的证言证实:**区上顿渡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公告,他们公司可以做,法人潘*猫就委派她负责整个招标工作的相关事宜。因委托人潘*兴侄女结婚不能到场,公司就放弃了此次招标。

17.李某的证言证实:公司参加那个招标活动,打了保证金。后来实际没有参与投标。具体原因不记得了,有制作标书。她不知道是公司参与招标还是别人挂靠公司参加招标。

18.何某的证言证实:有一个男子到公司谈挂靠他公司参与工程招标,双方谈好以他公司的名义开具介绍信参加招投标,费用是1500元。业务员到报名,26万元保证金是那男子转账到他公司再汇款至招投标交易中心账户。公司制作了标书没收取费用。开标前一天,挂靠的男子打电话叫他公司不要参加招投标。

19.何某甲的证言证实:那次招标活动是一个人挂靠他公司参加投标的。公司打了保证金26万元至招标交易中心,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许可过期,不能参加招标。**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没参加,是挂靠人通知他公司不要去参与招标。

20.饶某的证言证实:那次招标活动是别人挂靠他公司参加投标的。公司收取挂靠费1500元左右,开具了一份介绍信报名,还向招标公司打了26万元保证金,并制作了标书。制作标书由挂靠人提供报价,他公司制作。

21.证明证实:XX加固除险工程于2011年2月开标,中标单位为**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价是4799751元。工程基本完工,至2013年3月4日已付工程款260万元,还欠工程款2199751元。

22.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了丁某人民币三万元、李某人民币八万元、范某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万某人民币六万元、尧某人民币三万元、吴*萍人民币四万元、梁*平人民币四万元、黄某人民币六万八千元。

2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丁某、梁X、尧某、范某、李某、万某、吴某七人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罪被宜黄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3月22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1日、3月22日、3月28日,被告人尧某、范某、李某、吴某、万某先后主动投案自首。

25.施工招标公告证实:2011年12月7日管理单位为XX、XX堤等除险加固工程发布过施工招标公告。

26.放弃函证明证实:范某、李某、万某、吴某挂靠的十六家公司没有参与投标。

27.投标单位汇兑支付凭证、托收贷记通知证实:二十六家参与投标报名的公司均汇款26万元保证金至**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

28.银行交易明细清算证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交易中心的账户分别于2011年2月10日、11日、12日、14日31笔交易明细。

29.中标通知书证实:**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格为4799751.94元。

30.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评标报告证实:只有九家公司参与开标。

3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合同证实:**市**区抚河河道堤防管理局及**市**区上顿渡圩堤管理站,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招标代理。

32.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证实: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依法公开招标。

33.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协议书及合同证实:**市**区上顿渡圩堤管理站就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及合同。

34.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评标报告证实:XX应急除险加固工程评标的情况。

35.丁某、黄某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实:丁某、黄某的账户上资金的往来情况。

36.退缴赃款票据证实:案发后,范某退缴赃款20万元,李某退缴赃款6万元;万某退缴赃款4万元;吴某退缴赃款2万元。

37.被告人梁X提交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2013年3月19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梁X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梁X在规定时间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与被告人范某、李某、万某、吴某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串通投标,由丁某、梁X、尧某三人挂靠的九家公司围标并最后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479.9751万元,被告人范某、李某、万某、吴某则总计得到补偿款人民币3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梁X、尧某三人的作用比其他四被告人作用相对较大,但不宜区分主、从犯。梁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经查,梁X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在规定时间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属自首,对辩护的观点予以支持,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尧某、范某、李某、万某、吴某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李某、万某、吴某退缴了各自所得的赃款共计人民币3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X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尧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范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万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吴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xx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n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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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1日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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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通投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认定:(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一、围标串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到立案标准: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违规投标属于什么类型案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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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罪罪行加重会怎样?
    串通投标罪会判得重,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的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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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罪的判决标准和刑期有何规定?
    串通投标罪的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了串通投标罪既遂怎么判刑?犯了串通投标罪既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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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串通犯罪判刑时间?
    根据《刑法》规定,串通投标罪即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报价,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如若是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处以罚金的同时,还要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和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多达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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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罪的侦查怎样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机关对案件进行管辖,要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串通投标罪管辖不明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第十九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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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串通投标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一、认定串通投标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1、串通投标罪既遂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是: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骗购外汇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1、骗购外汇罪既遂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有: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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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一、串通投标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一)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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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标连带责任怎么判刑,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
    一、串标连带责任怎么判刑串标负连带责任的,涉嫌串通投标罪,判刑如下: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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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及罚金的金额是怎样的
    一、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及罚金的金额是怎样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
    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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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判断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直接认定属串通投标行为:(一)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二)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三)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六)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七)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串通投标行为:(一)总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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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判断投标串通罪立案的标准
    一、如何判断投标串通罪立案的标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7.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二、串通投标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串通投标罪的表现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三、串通投标违法所得怎样进行处罚串通投标违法所得的处罚如下: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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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罪的辩护词
    法律综合知识
    案情概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32岁,捕前系某市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38岁,捕前系某市XXX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2月由某市公安局对王某某、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并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某市AAA区检察院向AAA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10月,某市J县MALL商场挂牌出让,当时参与挂牌出让的报名者只有王某某与白某两人,两家递标,价高者得。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获得土地开发权,私下与竞争对手白某串通,给白某200万元好处后,白某退出。2011年1月,某市J县舞剧院土地开发权拍卖,被告人王某某为低价竟得标的物,私下与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串通,给被告人李某某120万元好处费,李某某遂退出竞标。2011年10月,某市J县XX幼儿园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被告人李某某以F公司名义参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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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罪,投标合同是否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中标是无效的,签订的合同也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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