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4]1835号
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
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
(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上述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工作要求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出台。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各地要强化需求侧管理,鼓励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采取扣减居民气量、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列为非居民用气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转供企业不得扣减或挪用居民气量。增量气中居民气量发生变化的,供需双方应据实核定。
(三)合理安排销售价格。各地要抓紧开展销售价格疏导工作,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其中,车用气销售价格政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用气按居民生活类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等政策。
此外,要根据已出台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抓紧建立健全阶梯价格制度。
(四)确保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对出租车行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疏导前要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辆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对供热企业,各地要积极推进供热价格改革,适当理顺供热价格,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对西部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供热企业等,供气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天然气价格特别是车用气价格的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站价格,转供过程中变相加价,以及加气站搭车涨价、哄抬价格,或停供、限供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天然气生产和进口企业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液化天然气(LN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生产和进口数量,与用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实际销售气量和价格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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