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是如果被告人有扶养扶养义务,不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即使委托律师,也应当亲自出庭参加审判。当事人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双方达成协议的,需要一并向办理收养手续的民政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一方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不得出庭。
诉讼解除收养程序
诉讼解除收养程序,即收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或已成年的被收养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多发生于仅单方要求解除的情况。
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或生活有争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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