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托管期间死亡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6:36:29 199 人看过

分离三日竟成诀别

刘小姐长期一人在上海工作。2013年7月份,她的好友赠送了一只可爱的黄色宠物兔给她,以期陪她消磨时光。刘小姐对兔子疼爱有加,当成自己的孩子一般悉心照顾。期间,兔兔多次生病,刘小姐都不惜重金积极对其进行治疗。一次,顽皮的兔兔不慎从高处跌下,造成桡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刘小姐更是伤心不已。

今年3月6日,刘小姐因为急事需要返回外地老家处理。临行前夕,为了让兔兔得到更好地照顾,她特意将其送到平时打过交道的一家宠物商店寄养,双方还约定了10元一天的费用。刘小姐先行支付了50元,暂定3天后接回。

然而,3月10日下午,等刘小姐回到上海准备接回兔兔时,才发现爱兔已经死亡店主吴女士告诉她,兔兔3月9日起就不吃食物并且开始拉肚子,第二天继续拉肚子,当天下午吴女士来之前就已死亡。

是否照顾不周成为争论焦点

离别三日竟成诀别,刘小姐伤心不已。刘小姐特意将兔兔送到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细菌分离鉴定,检测结果为感染沙门氏菌。她认为,吴女士作为一家养兔、售兔店的经营者,其应知悉兔子的生活习性及生理特征,宠物黄兔在被告处寄养期间,由被告为兔兔提供饮水和食物,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寄养责任,在出现拉肚子的症状时没有及时通知自己也未进行任何的救治。她一气之下将吴女士告到法庭,要求返还寄养费50元,支付因此产生的各类分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吴女士则不同意刘小姐的说法。她认为已经对兔兔进行了正常保管,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兔兔感染的沙门氏菌潜伏期一般为3-5天,不能证明该病菌感染系来自被告处,也不能证明就是因该病菌引起兔兔死亡。兔兔放在店中,在晚上突然发病,自己无法知晓。第二天早晨发现异常情况后即向兽医取药救治,但是兔兔仍于当天死亡。吴女士认为其在对该宠物的保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相差悬殊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姐和吴女士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刘小姐将宠物兔寄养在吴女士处,没有就兔兔的饲养进行特别的交代,即对被告的饲养环境表示认可。吴女士是以宠物及相关物品买卖为经营范围,并不具备救治宠物的专业资质及能力,但其工作性质应使其认识到宠物兔出现饮食减少、腹泻的情况时应该做出一定的常识性判断并寻求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对该宠物兔进行及时的救治。然而被告未给予其足够的重视,也未在当下进行及时的救治,故被告在其保管义务的履行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刘小姐在事发后列举多项证据证明其与宠物兔之间的深厚感情,另以其自身对宠物兔的日常照料水平为标准认为吴女士未尽到保管义务。但该标准已经超过了一般善良管理人在保管他人物品时所应履行的一般保管义务标准,对此法院不予认可。最终,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刘小姐保管费的支付情况、案涉宠物兔的财产价值等,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含保管费在内的财产损失共计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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