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这都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依据法律规定,刑法定义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割裂。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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