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九条;为规范房屋拆迁延期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天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拆迁人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许可证》),由拆迁办公室申请延期房屋拆迁期限,填写《天津市房屋拆迁期限延长申请表》。
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县拆迁办不予受理。对申请不服的,应当出具《拒绝受理房屋拆迁延期申请通知书》,并加盖机关专用章。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房屋拆迁延期申请的,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房屋拆迁延期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申请人专用章受理机关;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房屋拆迁延期申请通知书》,加盖机关补正专用章。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查:(一)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3)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日期为准,自拆迁期开始之日起至延长房屋拆迁期结束之日止,不得超过12个月;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县拆迁办在《天津市房屋拆迁延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县拆迁办将天津市房屋拆迁延期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拆迁办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将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有关资料交县拆迁办备案,另一份保存在档案室供市拆迁办参考。县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延期批准的期限,并加盖公章。4通知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延期申请批准之日起5日内,以房屋拆迁形式公告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房屋拆迁延期等事项注意。5办理期限自受理房屋拆迁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
(3)收费依据及标准
手续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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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逾期未完成拆迁的,将被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在确定拆迁期限时,通常会考虑到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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