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10年5月5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相关待遇的职工都在调整范围之内。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100元的,调整到110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其抚恤金低于67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78元;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52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24元。
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待遇调整的范围。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工伤职工,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提高
2008年9月8日从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为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内四区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调整了待遇,共涉及467家企业1058人,其中,工伤全残人员731人,供养亲属327人。调整后工伤全残人员月人均增长123.47元,供养亲属月人均增长63.01元。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但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标准为1至4级工伤全残人员月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35元、130元、125元和12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计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补发的2008年1至8月份共八个月的待遇已划拨到上述人员的银行存折或单位的银行账户中。(记者陈珂通讯员于文杰)
15日前资格认证
从8月起,我市已经对市内四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至4级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开展了资格认证工作。有关负责人提醒,还没有参加认证的市内四区1至4级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请于9月15日前与单位取得联系,并及时提供户口簿、《工伤致残证》等材料,由单位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工伤待遇拨付处(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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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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