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人间蒸发,为了讨回20万元借款,家住南坪的王某将借钱的见证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昨日,南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王某介绍,2003年9月,他的朋友周某称公司资金运转困难找他借钱,并承诺半年内连本带息偿还。王某借给了周某20万元的现金,并让周某写下了借条。还款日将至时,周某找到王某,称希望能够延迟半年还款,并找来了双方的好朋友李某做见证人。王某答应了周某的要求,并让周某重新写下了借条,李某也以见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
2004年9月,还款日期到了,王某却发现周某的电话已经停机,公司也已倒闭。四处打听周某下落无果后,今年9月,王某将周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昨日,在法庭上,王某的代理律师称:作为见证人的李某是知道周某有偿还能力才签字的,应该负连带责任。而李某则称他只是见证人,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对于为什么要把见证人告上法庭,王某的代理律师私下告诉记者:李某可能知道周某的下落,把李某告上法庭是想让其联系上周某尽快还款。
对此,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则由见证人偿还”等内容,见证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我们将合同拿到公证处去公证,如果对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我们不可能将公证处告上法庭。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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