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保管费是可以扣押保管物的,这一扣押是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构成条件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寄存人什么时候才可以领取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物领取的规定,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时间为:
1、保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寄存人寄存物品的需求,满足随时取回物品的需求。本条第1款规定了寄存人的这一权利。即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在现实生活中,保管只是物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短暂停留。一般来说,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不是没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促使该保管行为尽快完结。
3、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有约定的,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特别的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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