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愿赡养,老太受生活所迫无奈之下只能将房产抵押。十几年过后,得知这套房产面临拆迁,小女儿向法院起诉索要房产。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权属纠纷,驳回了小女儿的诉请。
房屋抵押换来1万元生活费
朱老太原本生育有四个子女,但其中两个孩子先后去世,剩下一儿一女却无力抚养年老多病的朱老太。贫病交加的朱老太名下有40平方米的两间平房,她将房屋出租给了隔壁邻居林某夫妇,靠租金生活。
随着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朱老太先后累计向房西林某夫妇借了生活费、医疗费一万元。朱老太询问两个子女,但儿女都表示无力帮母亲还债。朱老太思前想后,觉得这钱是还不上了,如果让林某夫妇吃亏,她内心也觉得愧对。于是朱老太询问大儿子,要不干脆将这房屋抵押给林某夫妇算了。
大儿子听了母亲的话后表示同意。1995年的一天,朱老太与大儿子签订了一份房产归属协议,上面写明这套旧房归母亲所有,大儿子放弃房屋继承权,今后房屋的翻建、出租、抵押与出卖,均与大儿子无关。
签字画押的当天,朱老太也和林某夫妇也签订了一份协议,上面写明,朱老太因历年来借用林某夫妇各种费用共计一万元,故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抵押给林某夫妇,抵押时间为三年,如果三年后无力偿还一万元,则房屋对林某夫妇所有。这份协议的末尾,有朱老太、林某及见证人的共同签字。
女儿却认为1万元是借款
三年抵押期满,但朱老太及其子女均未归还借款。林某夫妇遂从1998年开始多次对该房屋进行翻建修葺。
十几年过去了,朱老太已经去世,其大儿子已下落不明。得知该房产面临拆迁后,女儿陈金萍(化名)坐不住了,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这套房产的权属仍然是母亲的,原因在于母亲朱老太生前是向林某夫妇借钱,房子是抵押给他们使用的,说好了是用房租来抵债。林某夫妇无偿使用房屋这么多年,母亲所欠的1万元债务早就已经抵清了,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是母亲的遗产,要求林某夫妇归还房屋。
得知被告上法庭,林某夫妇不干了,他们多次向法官表示,房子不是租的,是买下来的,根本不存在租金的支付问题!
林某夫妇称,他们一开始确实是向朱老太租房,但是后来由于朱老太生活困难急需用钱,所以双方就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好三年之内还款,如逾期未还,房子就归他们夫妇所有。他们已经支付了协议款1万元,但朱老太及其子女并没有在协议期内还款,所以这房子就算买下来了。
多位证人证实抵押属实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时,被告林某夫妇表示,买卖是十几年前的事情了,他们可以找来老邻居做自己的证人。随后,3位邻居站了出来。
徐大妈回忆了当时的情景。她说,当时朱老太生活比较困难,子女也不资助她,经济窘迫的她就跟村里很多人表示过,要将房子卖给他们,这中间也包括自己,但他们都没要。后来,听朱老太自己说,房子抵押给了林某夫妇,她大儿子也按手印同意的。后来三年过后房子没赎回来房子也就归林家了。
另外两位证人的证词也都证实了这件事。村民李某还说,当时朱老太说没人养她,儿子女儿也不开看她,她就想把房子卖掉。但是她的房子很破旧,村里人都不愿意买,后来她才找了租她房子的林家。
法官说法:典当协议有效
在查证了相关证据证词外,法院认定,朱老太与林某夫妇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实际上是房屋典当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受该协议约束。由于原告一方并没有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房屋,因此房屋已经正式归属林某夫妇,故驳回了朱老太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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