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目的不正当
《宪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均指出,国家或地方要征收土地与房屋,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建设学校、修建铁路等非盈利性建设。
在实践中,有不少地方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比如先以旧城改造之名侵占土地,其后再卖给开发商大搞商品房建设,这严重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二、无公告就要拆迁,不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在接收有关征收拆迁的咨询时,发现有不少当事人遇到的拆迁,别说补偿方案了,连征地公告、征收决定公告都没有。
须知、公告是法律规定的拆迁不可缺乏的程序之一,未经公示、告知,征收拆迁不得向前推动。
实践中,征收方没有履行公示公告的职责与义务就来谈补偿,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下发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三、评估机构不让被征收人选,征收方直接指定
?《征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存在不少评估机构直接由拆迁方单方指定的情况,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得不到保障,评估的公正性受到干扰,这就极有可能造成补偿不合理的结果。
四、不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合法权益很难被保护,实践中,很多时候都是征收方说什么就是什么。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究竟是选择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作为补偿方式,这是被征收人的自由,征收方没有强制决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实践中,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或者将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设置得极为不合理迫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另外一种,试图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的,都是不合法的。
五、提出先搬迁再补偿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以搬迁奖励鼓动工作搬迁,再谈补偿问题。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先拆后补”,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重要规定与原则。
六、征收方断水断电,给被征收人日常生活制造障碍,进行逼迁
征收中以“断水断电”的非法方式进行逼迁,名不正且言不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在拆迁中采取暴力、恐吓、断水断电等带有逼迫性质的行为,部分严重的逼迁软暴力将会上升为犯罪行为。
如果说征收中的断水断电与征收方有关,那被征收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合法方法应对。
七、夜间拆房,法定节假日拆房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中,最高院明确表态,周六也不得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知,依法强拆房屋,不应发生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周末等时间点。
实践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一些连夜强拆房屋的案例,这其实是涉嫌违法的。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问,那么白天、工作日是不是就可以强拆了?当然不是。
征收领域,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的强拆,并且实施司法强拆有着严格的执行程序要求,不是征收方凭意志想拆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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