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走穴发生医疗事故手术单位被判承担全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08:24:49 387 人看过

大医院的大夫到中小医院“走穴”做手术,在业界很普遍,有的小医院、地方医院还成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联络、接送走穴医生。然而,走穴医生如果发生,该由谁来负责?在山东省泰安市,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接医生去“走穴”的医疗单位负全责。而患者则认为,医生本人和其所在的医院也该承担责任。

原告郭某于2001年到泰安某中心医院看病时,一名张姓大夫诊断后,推荐他到建设疗养院外科中心做手术;该中心与张大夫的关系不浅,手术也由他本人“走穴”去做。不曾想,由于操作不当,术后感染。这时,张大夫又让郭某转入自己所在的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了16天,也不见好转;此后,经转入多家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费用,也没有痊愈,最后造成郭面部左侧偏瘫,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于是,郭某把建设疗养院、张大夫所在的中心医院及张大夫本人推上被告席。

如果按3被告的辩解,他们都应该免责,郭先生应该“自认倒霉”。建设疗养院说,手术时,自己的医生和护士均未参与,所以没有责任;中心医院则认为,张大夫并不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手术也不是在中心医院做的,所以,医院也不该承担责任;而张大夫本人则认为,面部左侧偏瘫不是手术造成的,而是郭某自身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法院应驳回其请求。

法院在审理时另外查明,郭某在手术后,曾多次索要发票,张大夫通过他人从自己所在的中心医院开出了两张发票,是借用别人的住院号。一审法院曾要求建设疗养院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手术是否有过错,以及手术与郭先生的面部偏瘫是否有因果关系,但被疗养院拒绝了。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原则,建设疗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因张大夫只是做手术的医生,要他直接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建设疗养院赔偿郭某医疗费十三万六千余元,同时赔偿1万元。7月下旬,郭某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坚持认为,张大夫所在中心医院和张本人也应该对他的人身损害负责。此案最终如何了结,我们将继续关注。

一、交通事故赔偿举证责任是由谁来承担

1、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该医疗票据遗失,且无法在医院补回,则该当事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它无法提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

2、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责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即使是此种情形,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就特定事项如自身受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数额多少的有关证据等,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责任能力有限,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方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特殊,而且相对比较简单,因而接下来本文中将重点介绍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下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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