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中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责任谁负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教育机构,对于学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安全。因此,如果学生在学校内被同学打伤,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责任的承担并不完全由学校一方来决定。在学生之间发生打架斗殴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到打人者的主观故意和过错程度。如果打人者明知故犯,有明显的恶意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如果是因为误会或情绪失控等原因导致的打架行为,那么责任的承担可能会相对减轻。
此外,家长在教育孩子方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家庭教育是孩子性格和行为习惯形成的重要环节,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合理的教育和监管责任,导致孩子在学校内发生打架事件,那么家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民事侵权行为的特征
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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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在学校读书被其他学生故意叫人打伤这个学校有责任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0《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即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赔偿责任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赔偿责任明确的区分开了。前者主要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完全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过错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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