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是业主的专有权部分,这与一般的个别所有权相同,在一定条件可为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是共有权部分,在法律上可能为共同共有也可能为按份共有,如建筑物外墙部分、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楼梯等即为共同共有部分,其他的建筑物共有部分也可以依约定为按份共有;
三是共同管理事务,即业主共同对事关整个小区或者某一建筑物的使用的事项为共同的保护、管理、修缮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其他的物权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是专有权的使用和处分必须与共有部分一并处分;
二是共有部分不能单独为处分;
三是共有权部分不能以放弃共同管理义务而为放弃。
业主专有权纠纷是指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的纠纷。
业主共有权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发生的纠纷。
车位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争议。
车库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纠纷。
一、什么是小区公共收益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47人看过
-
建筑物所有权如何区分
59人看过
-
哪些是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162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
487人看过
-
一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谁来管
255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规定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104人看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 更多>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包括什么建筑设施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1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
什么是建筑物的划分所有权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4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对共有部分的共有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其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租赁纠纷应当找谁处理?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0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租赁纠纷应当找当地的公安机关来处理,涉及到一方违约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在对相关情况认定后进行赔偿,如果涉及到违法行为的,还应当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8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
-
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如何区分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