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就是大家所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流程
(一)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二)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三)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四)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五)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六)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七)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八)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九)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学鉴定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于医学鉴定,二者可以从本质、诉讼地位等方面进行区分。
(一)二者本质不同
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而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
(二)诉讼地位不同
在诉讼活动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而医学鉴定则不是诉讼证据,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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