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贪污案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经查,今年4月,张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宝山区张庙街道委托发放的蔬菜等防疫生活保障物资予以侵吞并对外出售。相关物资系政府出资采购或由兄弟省市政府捐赠,价值共计1.3万余元。
所谓贪污罪,它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可能有人会觉得贪污罪的构成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吗,张某某又不是官员或者公务员为什么也会构成此罪呢?
其实贪污罪的构成主体不仅包含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张某就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防疫物资的人,也就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所以其有贪污行为是会构成贪污罪的。
张某某会受到何种惩罚?
像张某某这种贪污数额比较小的,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如果情节特别轻微的,甚至还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即便是贪污数额比较大的,那有上述情节,同样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贪污罪这个罪名,其法定最高刑是可以为死刑的。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说贪污罪贪污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贪污行为还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对其实可以判处无期甚至死刑的。至于这个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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