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诉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2:00:23 336 人看过

关于道路责任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历年来,可诉性与不可诉性良种观点争论不休,且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法院对认定书的起诉受理的也不一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对此问题作出解释,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司法行为。笔者认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如果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诉,那么就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督,给少数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恣意妄为、乱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条件,使当事人对违法的责任认定无处可诉,从而造成冤假错案,不能实现行政诉讼法值得的目的。在实践中,笔者经常遇见,在咨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起诉时,当事人对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牢骚满腹,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人及行政机关发出种种不满和猜测,却又因为不能起诉而怨声载道,对社会制度产生怀疑,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正及社会公平的信赖程度,最终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如果把认定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行政诉讼的监督作用,可以让公安交警部门在行政诉讼中,对其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作出认定书的程序进行举证。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从而能促进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行政。同时使公民打消顾虑,通过审判还其一个说法,树立对国家诉讼制度的信心,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正义、法制的社会,打好一个良好的基础。刘晓俭李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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