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8:13:00 191 人看过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必须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部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如明知有关单位排放污水、废气或固体废料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安全,但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产生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显然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5、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十七项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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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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