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的办理条件
离退休人员死亡、服刑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决定需停发养老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需停发救济费的。
二、河池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需要的材料
1、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的,提供: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停发)申报表》;
(2)因判刑而申报停发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验原件)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的,提供(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停发的,提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停发)申报表》
三、河池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4、《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5、《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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