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二、办理材料
清晰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须提交。
项目涉及防洪的须提交,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加盖公章。
原件2份,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承诺期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限。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13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审批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承诺期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限。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13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审批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城镇韩愈路28号,连江大道与韩愈路交汇处。阳山县综合社会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水务局(三防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四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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