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哪些规章制度或事项要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才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即共同讨论、共同确定)制定;对于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则无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即可。
二、相关案例导入
某煤炭矿山企业近年来由于受外部环境影响,煤炭价格走低,企业利润下降。为了能够使企业重新找到发展良机,该单位与外商洽谈合资经营事宜。外商在向该单位注入资金后,提出要求根据新的生产布局调整员工岗位,重新安置员工。据此,该单位管理层经过讨论起草了一份员工安置方案。但管理层不确定,此方案是否还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呢?
三、案例分析:
一般而言,企业投资人等事项的变化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如果为了企业发展,需要重新划分产业发展战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企业可以与员工个人协商调整岗位或者经民主程序讨论,获得员工的理解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后,才能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因此,该员工安置方案的民主讨论并非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必经程序。
四、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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