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出要符合什么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可以保全债务吗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可以保全债务的,两者在适用目的方面相同,都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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