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抚养怎样才成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1 06:23:35 460 人看过

一、事实抚养怎样才成立

对于事实抚养关系的确立标准来看,其核心要素在于养护关系的建立必须发生于继子女尚未成年之际且需要有共同生活的实际行为,同时,这种抚养事实需持续足够时间段。

当继子女已步入成人阶段,却患有精神疾病,在其康复期间仍得到继母或继父悉心照料,二者之间同样构成事实抚养关系。

所谓的“事实收养关系”则特指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便已经存在并延续至今的收养关系,这类收养关系未进行合法登记,但实际上却以父母子女称呼方式确立,由此产生了实质上的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事实抚养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n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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