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
因为直接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后果的产生,这时我们可以用假定因果关系来进行判定,判定的方法是看直接过失行为是否是危害结果出现的必要原因?假如行为人没有这个直接过失行为,那么这个危害后果就不会出现,此时就认为直接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对直接过失行为人按照玩忽职守罪进行刑事处罚。反之则认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管理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
管理过失行为因为并不直接对应危害后果,在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会存在中介物或中间人,此时我们不能用假定因果关系来进行判断。我们在判断管理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的产生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也就是说,管理过失行为人虽然并不是危害后果的直接实施人,但如果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通常会产生那样的危害后果,现在这种预料之中的危害后果也真的产生了,此时,我们认为,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对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人按照玩忽职守罪进行刑事处罚。反之则认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监督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
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一样,都不直接对应出现的危害后果,所以在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一样,都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监督过失有一点与管理过失不同,监督过失行为人只能为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监督过失行为人不能为被监督者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合理信赖原则,上级在监督下级时,会合理信赖被监督者不会实施故意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监督的是下级的工作不力、工作过失等情况。当监督者不知道被监督者存在犯罪计划时,监督者虽然在工作中有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情形,但被监督者的故意犯罪行为(介入因素)隔断了监督者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监督者明知被监督者在实施犯罪还故意不去制止时的行为就不仅仅是玩忽职守行为了,此时监督者的行为将被纳入不作为犯罪的领域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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