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6:00:28 432 人看过

一、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1、政策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审核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的60%;

前款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4)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5)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该项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2、审核审批规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提供有关资料。

3、企业报送资料:

(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企业的书面申请;

(3)外国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再投资于本企业);

(4)外经贸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再投资于本企业);

(5)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前后的副本复印件(再投资于本企业);

(6)再投资资金投入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8)企业分配利润年度的董事会决议;

(9)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再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10)接受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工商

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合同章程复印件(再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11)外经贸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书复印件;

(12)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报告;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外国企业各营业机构申请合并纳税

1、政策规定: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对其它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设有完整的帐薄、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外国企业依照税法的规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

(3)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2、审核审批规定:

(1)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山东省内的,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2)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负责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应在申请合并纳税的纳税年度开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报送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各营业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外国企业对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对其它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证明文件;

(4)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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