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23:30 64 人看过

2010年11月9日,海南省发生一起5死1伤的特大命案。案件因两民警怠于受理凶手的投案自首,引发后续命案,而备受舆论关注。

4月19日,笔者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获悉,海南11·9特大杀人案的受害者已向两民警所在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提起34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要求。此举得到多名行政法学者的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姜某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学研究员刘某兴等均表示,尽管具体数额有待商议,但案件本身却对修改《国家赔偿法》具有提示意义,从保障受害人权益、落实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应该把因行政不作为引起公民人身伤害的情形,也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去年11月9日凌晨,打工者谌某业先后在海口市文昌东路镇和大致坡镇,持刀杀害6人。在行凶间隙,谌某业曾到大致坡派出所投案自首,但因当时案发地不属该派出所管辖,民警许某松、张某二人未对其采取控制措施,致使谌某业中途自行离开后,又在大致坡镇杀死2人、伤1人,并再次投案。目前,谌某业已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两名值班民警也因涉嫌玩忽职守而酿成海南建省以来一案伤亡人数最多的杀人案件,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姜某安教授分析认为,两民警面对谌某业投案而不积极地接收、移送和管控,已构成广义上的行政不作为,且此种疏失与后续命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民警及所属公安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派出所属于行政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如果对一个明显应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同样属于违法行政。姜某安表示,根据《人民警察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民警的法定职责,不会因为不在管辖范围内,就免除这种义务。

但是,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把因行政不作为而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情形,明确纳入赔偿范围。因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杨某顺提示,索赔可能遭遇于法无据的障碍。《国家赔偿法》仅在字面上,列举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使职权时造成人身伤害的,予以赔偿,却没有说明违法不行使职权时该怎么办。他表示,尽管有其他违法行为这一兜底条款,但从逻辑上讲,扩大解释仍面临困难。现实中,这可能成为公安机关不予赔偿的理由。

有鉴于此,姜某安、杨某顺、刘某兴等学者均表示,应进一步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损害后果的,一并纳入法定赔偿的范围。尽管不作为导致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不是由行政主体直接作出的,而是通过第三人,但是,政府怠于行使检查、监管等法定职责,却与损害后果有着直接关系。在违法性这点上,作为与不作为没有本质区别。姜某安指出,并且,在食品安全、煤矿生产安全等领域,因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害,范围往往更大,涉及人数更广。因此,上述学者一致建议,应在未来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强调违法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让行政机关因为不作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也能得到追究和赔偿。

也有学者质疑,由于这部分损害往往涉及人数较多、数额巨大,若频频用纳税人的钱为个别公务员的失职埋单,可能使财政不堪重负。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某建议,未来《国家赔偿法》不妨将因果关系作为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而造成损害时赔不赔及赔多少的依据。在本案中,民警不作为与后续命案有直接关系,因此,公安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不一定要求达到这个程度,只要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她表示。

姜某安则建议,为了更好地落实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国家赔偿法》不妨按照补偿原则,划分行政机关不作为时政府与直接施害人的赔偿责任。类似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施害人赔偿,但在施害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时,我认为,只要在合理的索赔范围内,都应该由不作为的政府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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